《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的档案应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展利用工作。要做好档案的鉴定、保管工作,定期检查保管情况,对破损或变质的档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更要严密保管,确保其安全无损。
第十六条 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谨防档案散失、泄密。
凡涉及军事机密和其它保密的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保管和利用。
第十七条 各级城建档案部门应配备足够数量、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其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遵守保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建设要符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档案局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要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