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应急管理系统奖励工作,健全应急管理奖励制度,激励应急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消防救援指战员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履行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及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担负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全国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及其所属单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安全生产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任务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应急管理大局,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建设让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应急管理队伍。奖励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功绩导向;
(二)发扬民主,注重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四)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五)定期奖励和及时奖励相结合、注重及时施奖。
第四条 奖励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应急管理系统政治工作部门归口管理奖励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