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识的本质,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或通过实践对客体的能动的、创造性的反映。
(2)对认识的本质的规定的理解“人的思维的最本质和最切近的基础,正是人所引起的自然界的变化,而不单独是自然界本身”。
其次,坚持了唯物主义反映论原则,认识是对客体的反映或摹写,即认识是以客体为原型的,认识一定含有反映或摹写客体的内容。
第三,认识对客体的反映是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特征,包括一定的选择性、重构性,而不是简单的、直接的摹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