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
(一)选调生一般分配到乡(镇、街道)工作。鼓励选调生到张家口、承德以及太行山区县等亟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二)选调生到乡(镇、街道)后,取消见习期,在编制限额内按增人计划列入行政编制和统发工资范围,执行大学本科毕业生或毕业研究生定级工资。
(三)到乡(镇、街道)工作的选调生由省委组织部宏观管理,市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县(市、区)委组织部日常管理,乡(镇、街道)党委直接领导。
(四)对选调生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选调生到基层后,一般先在乡村、街道工作一年左右时间,有目的地让选调生参与中心工作和专项重点工作。支持和鼓励选调生到环境比较复杂和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去经受锻炼。
(五)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后,市、县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适时对选调生进行考核考察,根据其本人条件、现实表现及岗位需要,择优充实到基层领导岗位。对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支持和鼓励选调生根据职位需求情况,参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六)对在乡(镇、街道)工作三年以上的选调生,适合从事党政机关工作的,有计划按比例地补充到县(含县级)以上党政机关。
(七)对选调生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年度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对那些不适合继续做党政领导干部培养对象的选调生,及时调整到更有利于他们发挥作用的其它岗位工作。对那些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方面有问题及有其它不良表现的;本人不愿意继续在基层工作的;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对辞职或违反有关规定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不再保留国家机关公务员身份。
调整选调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并向省委组织部备案。对选调生重点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三年。重点管理期满,纳入干部正常管理序列。对已经走上县处级以上岗位的选调生,省委组织部继续掌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