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条件: 1、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3、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二、办理需要的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关法人代码证书正本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从事许可事项活动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文件; 4、辐射工作人员学历、健康、辐射安全防护培训及个人剂量监测等相关证件; 5、辐射工作场所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应的事故应急方案; 7、放射性“三废”处理方案或处理设施、设备的相关材料。三、申请办理的流程: 1、申请。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登陆“国家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将所需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2、受理。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即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3、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4、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豁免审批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申请的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