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曾多年从事过村建国土管理工作的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给出的答案。下面,就简要说说相关情况。
这就是农户把自己的部分房屋作拆除排危处理,消除了安全隐患是完全可以的。拆除部分的房屋就作垮塌灭失处理。只是在以后的确权及产权过户时,就会按拆除后的房屋实情现状进行产权登记,而且若有可能涉及拆迁时补偿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这种处理,不影响房屋的面积,也不影响产权登记,而且对楼房主体作排危加固处理的方式方法很多,并不一定是拆除重建。若技术上有难度,可请从事房屋加固的专业团队或公司进行处理,增设承重柱,重建或加厚承重墙,加装承重梁等都可以采取,所花的钱并不一定比重建多,取得的效果也会相当不错,也跟一般的重建差不了多少。这也是不少人向笔者咨询同类问题时,笔者给予的答案。
当然,也可采取分部位分时间段排危加固的方式,比如上半年只对陌生墙体拆除后重建,而不动房盖;到了下半年在对房盖作拆除重建,这样两次进行排危后,房屋的墙体、屋顶已全部更换一新。
这就涉及抓住重建机会的问题了,这是因为已有不少地方已对宅基地的管理有所放开,允许已不是村民的对农房按原址原面积进行重建,而且这一类情况呼吁的人比较多,很可能会全面实施。另外,很多地方事实上也是在放开这一政策,若群众是原址原面积的重建的,只要不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基本上是不管的。当然,若是有人举报反映,就比较麻烦。
当然,在未具体实施重建之前,一定要先把危排了,不能留下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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