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以企业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业,沒收违法所得。
企业向登记机关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当事人对罚.,责令停业,沒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的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履行的,由作'处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