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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1998年青年志愿者服务条例)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障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青年志愿者组织和青年志愿者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包括各级青年志愿者协会及其下属的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者是指在青年志愿者协会登记,参加志愿服务的成员。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青年志愿服务是指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发展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鼓励和支持青年志愿服务行为,维护青年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具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依法登记为从事青年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所在区域内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划、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第八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可设青年志愿者服务站、青年志愿者服务队、集体负责青年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九条 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 年龄为十六周岁至三十五周岁;

(二) 身体健康;

(三) 自愿从事志愿服务,并具有相应的服务技能;

(四) 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者有效暂住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协会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各种活动,接受有关教育、培训;

(二) 请求青年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 对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

(四) 退出青年志愿者组织;

(五) 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应当遵守协会的章程,完成青年志愿者组织安排的服务工作,维护青年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服务的范围包括扶贫济困、帮助助残、支教扫盲、青少年援助、科技推广、医疗保健、环境保护等活动。

第十四条 青年志愿者组织根据服务对象的申请或者实际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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