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劳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这并不是说在1994年以前,我国没有劳动法,早在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6年出台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三大规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劳动法规是大量的,因为当时的劳动关系是市场化的。由于后来我国进入计划经济时期,劳动关系行政化,劳动立法相应停顿,劳动基本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直到1994年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急需劳动关系市场化,《劳动法》作为全面调整市场化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应运而生,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中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比照刑法第×条的规定”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扩展资料《劳动法》打破了企业的所有制界限,确立了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劳动力市场规则,为劳动力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按照市场规则自由流动打开了通行的闸门。《劳动法》以划定基本劳动标准条件为法律底线,所有企业统一执行;以平等自愿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劳动关系,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法调整劳动关系,所有企业统一遵循;建立一体化覆盖所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等规定,确立了所有企业和劳动者平等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统一的劳动制度规则。确定了法定标准与契约自由相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控原则。《劳动法》解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瓶颈,遵循了市场化劳动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适应了以市场手段调整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呈现了鲜明的市场特色,这也是《劳动法》的生命力所在。《劳动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制度活力。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