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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方案(如何做一个公司的税务筹划呢)

税务筹划,可以从节税的角度来说,6个方面,2020年很实用,手把手教你操作: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2、 工资与年终奖,如何分配?个人所得税最少?

2019年1月1日开始,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作为综合所得按年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对于个人取得年度收入如何划分综合所得与全年一次性奖励?个人所得税最少呢?

业务描述

张三2019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0万元,可在税前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5万元,年终公司发放奖金4万元。

那么,张三2019年如何分配工资薪金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最少?

政策解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个人在一年中取得的综合所得与奖金,由于其缴纳的形式不同,结合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式,得出综合所得与奖金分配临界点如下 bold;">3、 员工福利发放,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咱们中国人是一个非常注重节日的国家,中秋节、端午节、春节,都会给员工发放一些福利,那么,对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业务描述

2019年中秋节嘉诚公司给员工每人发放了一盒月饼,月饼单价500元每盒,员工在领取月饼时,在发放表上签订。财务在列支福利的账务处理中,将发放表附在记帐凭证后,这样一来,公司给员工发放的节日福利,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 员工旅游奖励,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企业为了激励员工,花样也是多种多样,有物资奖励、有股权激励、旅游奖励也是非常普遍,可是,面对旅游奖励是否存在涉税风险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如何通过“差旅费”进行个人所得税节税筹划?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出差是一件非常普通的事情,殊不知,就员工出差还这项业务,还能够发挥纳税筹划的效果。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6、 员工车辆补贴,有何个人所得税风险?如何节税?

随着私家车的不断增多,公务车已经不再成为企业的必须品了,随之而来的却是公务用车补贴,对于公司用车补贴,在税收缴纳上有何规定呢?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相关规定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解析:

在现实工作中,车辆补贴有多种形式,如:1、报销油料费;2、按实际公里数补贴;3、员工将车辆租赁给公司使用等。

往往我们很多企业,认为这些形式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只是在个人所得税缴纳扣除标准上不同的地区有所区别。因此,企业给员工报销的车辆补贴一定要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如果想要规避掉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员工可以把私家车销售给公司,这样一来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就跟个人没有关系了,属于公司的公务用车费用,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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