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4)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5)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6)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8)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