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缓解因城市快速发展带来的城区车辆加油困难,弥补部分山区、农村加油站点不足问题,解决加油站网络发展与市场需求的矛盾,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橇装式加油站点,是指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汽车加油站点。
第十六条 申请橇装式加油站点应提交的材料,除土地产权不作要求外,其它同新建加油站。另需报送以下材料:
1.土地和规划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用地及城市规划的批复文件;
2.消防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的防火、防爆验收意见;
3.环保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的验收意见;
4.质检部门关于橇装式加油的计量的测试认证;
5.经营汽油品种的,还要取得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禁止流动加油车对终端消费用户加注油品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专项用油企业及工矿、交通、物流企业内部使用橇装式加油站要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