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一类学分不得低于10分,二类学分不得低于15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教育对象,一类学分不得低于8分,二类学8分二类学分不得低于17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类学分不得低于6分,二类学分不得低于19分,乡镇卫生院及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一类学分不得低于5分,二类学分不得低于20分,乡村医生一二类学分合计不得低于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