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4月12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本市户籍人员才要求应当缴纳。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