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恐怕不可以的。
康得新122亿元资金失踪一案,引发巨大的争议,由于122亿元是存在北京银行的,北京银行对存款具有保护安全的责任,但是这个存款不是被小偷偷走或者是被人刷卡拿走,而是涉及到关联账户问题。
康得新对于122亿元存款不见了的解释是“公司目前无法确定公司资金是否已经被康得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要求西单支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公开联动账户的全部运行情况。”
上市公司的资金缘何有可能会被大股东康得集团转移呢?
就在于康得投资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了个集团账户,然后康得新和一干子公司也在这里开了子账户,接着还签订了一个《现金管理合作协议》,正是这个现金管理协议,成为了康得新122亿元存款失踪的助手,北京银行有提供了占有上市公司资产的渠道的嫌疑。
*ST康得解释称,根据康得投资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开了个集团账户,然后康得新和一干子公司也在这里开了子账户,账户资金集中采取实时集中方式,当子账户发生收款时,该账户资金实时向上归集,子账户同时记录累计上存资金余额,当子账户发生付款时,自康得投资集团账户实时向下下拨资金完成支付,同时扣减该子账户上存资金余额。账户余额按照零余额管理,即各子账户的资金全额归集到康得投资集团账户。
非常明显,康得新受到钱以后,康得新账户的钱会自动的向上存入到康德投资公司集团账户,等于是康德投资公司可以自由的使用转移康得新账户里的钱,而不需要通过康得新,实际上就是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的钱没有分开来,是一锅粥。所以康得新认为账户里有122亿元存款,但实际上账户里的钱是没有的。
康德投资公司这种做法是违反了有关规定的,上市公司必须秉承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68条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非常明显,康德投资公司没有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分开,而是随意可以动用上市公司财务账上的钱,这就造成了风险,康德投资公司可以任意支取上市公司的钱。
作为北京银行是不是要承担责任,为康得新122亿元存款背锅,作为康得新自然希望北京银行承担背锅侠的角色,因此康得新质疑北京银行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中有关规定,把北京银行也追加为被告,承担122亿元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北京银行显然不愿意背负122亿元大锅,北京银行总行表示,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与康得新订立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是各方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原则签署。合同订立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确实北京银行说的也不错,签订合同是自愿的事情,凭啥我来背锅。
问题的关键在于北京银行是不是应该知道签订的现金管理协议有助于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是一种违法行为,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目前法律并不明确。所以这一事件的判决会引发法律界、财经界、银行界高度关注。
在作出判决以前,还是尽量的保持观望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