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票,包括农村宅基地地票和农户承包耕地地票。
第三条 宅基地地票是指乡镇对农户申请退出的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宅基地和住宅进行调查核实后,由乡镇政府出具的标注相应面积或价值的资格权和使用权权益凭证。农户持地票自主选择以地换地、以地换房、以地换钱等使用方式,也可以选择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
耕地地票,是指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经营主体后,农业经营主体出具的标注份额或金额的股权凭证。
第四条 本市农村地票的设置、交易、抵押、兑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地票的设置、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群众自愿、平等协商、风险可控原则。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地票的设置、交易、抵押、兑现和纠纷调处等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宅基地利用的规划许可、用途管制、产权登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相关法律政策落实;住建部门负责闲置宅基地地面物(住宅)的价格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政策配套等工作。
第二章 宅基地地票制发和使用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土地整备中心。土地整备中心依据农村地籍房屋调查基础资料,负责宅基地及住宅的面积核实和价值认定,统一制定地票,办理地票的使用与补偿。地票应记录权利人、户籍所在地,地块坐落、地类、面积,以及原房屋面积、结构、建筑年份、评估价值等信息。地票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村民“一户多宅”和出卖、出租、赠与的农村住宅不在“地票”定义之列。
第八条 地票使用方式
以地换地。村民自主选择退出原有宅基地并换取地票,持地票可以选择宅基地异地建房。
以地换房。村民自主选择退出原有宅基地并换取地票,持地票可以选择购买由政府负责建设的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并给予相应抵扣。
以地换钱。村民自主选择退出的原有宅基地并换取地票,以地票直接取得货币补偿。
第九条 地票补偿办法
乡(镇)政府统一制定辖区内地票补偿标准。乡镇土地整备中心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担地票补偿费用,负责对退出的宅基地按照合理规划用途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多渠道筹措资金。
村民属于地质灾害搬迁、造福工程、扶贫搬迁等政策享受支持的,其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添加到地票补偿款中。
以地换地方式的地票,地票所得补偿费用,直接用于抵扣新宅基地有偿取得费;以地换房方式的地票,地票所得补偿费用,直接用于抵扣购买安置房或商品房的费用。
第十条 乡(镇)土地整备中心应对退出的旧宅基地进行踏勘、核实,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土地再利用方式,适宜用于复垦增加耕地的,优先安排旧村复垦项目。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指导乡(镇)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优先安排指标交易,重点支持地票补偿支出。
第十一条 村民获得地票补偿后,必须退出原宅基地,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对予以保留的具有历史文物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适宜发展文旅康养等用途的住宅,村民户可以申请部分地票补偿,差额部分允许其入股参与经营。
第十二条 地票实行实名登记,使用前如有遗失的,持票人可以向原制发单位申请补发。标注价值数额的,可根据年度变化重新评估认定。
第三章 耕地地票设置和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耕地地票设置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是直接设置耕地股。以面积为单位,采取份额制。既有耕地又有资金参股的,应明确耕地股和资金股的股份占比、股份权能和收益分配办法,平衡好两者权益。
另一种是耕地作价入股。农户土地经营权经评估作价后入股,以货币为单位,采取股金制。
第十四条 耕地作价入股的,以地类等级、原流转租金、入股期限等为计价依据,具体评估价格由经营主体和农户商定。县级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制定土地评估指导价。
第十五条 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农业企业等。
第十六条 农业经营主体应具备较大经营规模、较强产业竞争力,土地经营权入股面积达300亩以上,高效设施农业、精致农业可适当降低。
第十七条 耕地地票应设置入股期限,原则上入股期限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二轮承包到期后可以依法再延长30年不变。
耕地地票应注明承包地确权登记的经营权证号及地块。
第四章 地票交易和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村民持有的地票允许在县域范围内流转交易。交易需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并设定底价,防止因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交易完成后,受让方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分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土地整备中心和农村经管机构备案。
严格受让方资格审查,通过交易取得宅基地地票的村民,应符合三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乡镇土地整备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交易回购地票,统筹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和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 宅基地地票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
异地建房的新宅基地超出或低于地票置换面积的,可以实行梯级收费或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和价格由乡镇制定。
第二十条 为消除农户顾虑,土地经营权入股可以实行优先股制度,入股农户(地票持有人)享有收益权,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也可以采取“保底租金+股份分红”方式,由经营主体先行支付保底租金。
第二十一条 农业经营主体可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入股土地的经营权证书,并凭证书向金融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第二十二条 县级应设立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村地票等产权交易提供评估、交易、担保、保险和风险防范等服务。
第五章 风险防范
第二十三条 地票交易是村民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以及农户承包地经营权、收益权的让渡,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土地经营权入股(地票)农户对经营亏损不承担连带责任,土地承包权保持不变。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吸纳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制度,鼓励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完善农户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督促经营主体合法经营,建立健全章程、股东管理、财务管理、收益分配等制度,确保入股农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平等保护参股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管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农户土地经营权入股进行书面备案,对经营主体依法使用承包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破产清算后,耕地地票注销,农户收回土地经营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宅基地、耕地地票式样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监制。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三明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