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融资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
A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B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C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D企业贷款卡;
E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报表;
F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G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H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
I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
J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K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L其他所需材料。
(2)贷款项目材料
A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B国有土地使用证;
C中标通知书;
D付清土地出让金凭证;
E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F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G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H建筑总承包合同;
I项目总投资测算及建筑资金缺口证明;
J项目可行性报告;
K其他相关材料。
(3)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1.3贷款利率
房地产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浮动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上浮15%—30%。
2、在建工程融资
在建工程融资,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资金方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红本房产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将来甚至出现重复抵押,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所以操作在建工程的调查、审核比较严谨,愿意操作的资金方也比较少。
2.1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A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B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C四证齐全: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D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50%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2.2不受理的情况:
A在建工程存在合同争议的;
B被依法查封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的;
C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
D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安农商行认为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情况。
2.3在建工程融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B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C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
D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E有效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F税务登记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G企业章程(与工商登记部门备案章程一致);
H有关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I建筑工程预算报告、施工进度及工程日期计划、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
J出让土地缴费原始发票、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
K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
L其他相关文件财务报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