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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委(杭州老旧小区改造规定)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居民自愿。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凝聚居民共识,变“要我改”为“我要改”,由居民决定“改不改”“改什么”“怎么改”“如何管”,从居民关心的事情做起,从居民期盼的事情改起。


(二)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按照“保基础、促提升、拓空间、增设施”要求,优化小区内部及周边区域的空间资源利用,明确菜单式改造内容和基本要求,强化设计引领,做到“一小区一方案”,确保居住小区的基础功能,努力拓展公共空间和配套服务功能。


(三)坚持各方协调、统筹推进。构建共建共享共治联动机制,落实市级推动、区级负责、街道实施的责任分工,发挥社区的沟通协调作用,激发居民主人翁意识。


(四)坚持创新机制、长效管理。引导多方参与确定长效改造管理方案;相关管养单位提前介入,一揽子解决改造中的相关难题;提高制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构建“一次改造、长期保持”的管理机制。


四、主要内容


(一)改造范围


重点改造2000年(含)以前建成、近5年未实施综合改造且未纳入今后5年规划征迁改造范围的住宅小区;2000年(不含)以后建成,但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物业管理不完善、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也可纳入改造范围。


(二)改造任务


2019年年底前,开展项目试点,优化政策保障,建立工作机制。至2022年年底,全市实施改造老旧小区约950个、居民楼1.2万幢、住房43万套,涉及改造面积3300万平方米。


(三)改造内容。


以《杭州市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技术导则(试行)》为指引,实施“完善基础设施、优化居住环境、提升服务功能、打造小区特色、强化长效管理”等5方面的改造,重点突出综合改造和服务提升。


对影响老旧小区居住安全、居住功能等群众反映迫切的问题,必须列入改造内容,确保实现小区基础功能。


结合小区实际和居民意愿,实施加装电梯、提升绿化、增设停车设施、打造小区文化和特色风貌等改造,落实长效管理,提升小区服务功能。


加大对老旧小区周边碎片化土地的整合利用,可对既有设施实施改建、扩建,对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可通过插花式征迁或收购等方式,努力挖潜空间,增加养老幼托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改造程序。


1.计划申报。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0月底向市建委申报本辖区下一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计划。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符合物权法规定的“双2/3”条件,且业主对改造方案(内容)的认可率达2/3。


(1)征集改造需求。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对辖区内当年存在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老旧小区组织调查摸底,掌握问题,了解改造需求和重点。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形成项目清单。


(2)制订初步方案。根据项目清单,由所在街道通过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制订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同步制定居民资金筹集方案以及物业维修资金补建、续筹,物业服务引进等长效管理方案。


(3)申报改造计划。由所在街道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广泛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集中向市建委申报列入下一年度全市改造计划。


2.计划确定。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提出的改造需求组织审查,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和资金预算,编制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建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


3.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牵头落实方案设计与审查、招投标、工程实施和监管等具体工作。


(1)方案设计与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由所在区、县(市)政府、管委会落实具体的职能部门或机构牵头进行联合审查。


(2)招投标。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施工、监理招投标申请。鼓励采用EPC方式,确定设计和施工单位联合体。所在区、县(市)招标管理机构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招标制度,将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统一纳入当地招标平台公开招标。


(3)工程实施和监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所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作的特点,对工程全过程进行监管,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组织区级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参建单位、街道、社区、居民代表等进行项目联合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5)后续管理。巩固老旧小区改造成果,由街道、社区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按照长效管理方案,落实管理和服务,做到“改造一个、管好一个”。


(五)要素保障。


1.落实财政资金。对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由市级财政给予补助;对2000年后建成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区实施改造提升的,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由原责任主体承担改造费用。围绕“六有”的目标,对项目改造成效、满意度、居民出资等情况实施绩效考核,对认定为“样板项目”的,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2.拓宽资金渠道。原则上居民要出资参与本小区改造提升工作,具体通过个人出资或单位捐资、物业维修基金、小区公共收益等渠道落实;探索引入市场化、专业化的社会机构参与老旧小区的改造和后期管理。


3.加大资源整合。支持对部分零星用地和既有用房实施改(扩)建,可通过置换、转让、腾退、收购等多种方式,增加老旧小区配套服务用房;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将老旧小区内或附近的存量房屋,提供给街道、社区用于老旧小区养老托幼、医疗卫生等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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