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小学教师的初级职称评定标准:(具体查看广西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文件) 评定标准:中学一级教师须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专业基础知识较扎实,教育教 学能力较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掌握现代化教育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在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理论 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承担教学公开课,取得较好的效果;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学、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及市、县级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的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教育技术教师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资历年限内延迟申报: 一、违反党纪、政纪,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受记过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受记大过处分者,延迟3年申报;受降级处分者,延迟5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近4年内,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延迟1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年以上。 二、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获得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外语条件 一、从事外语教学的教师必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语种自选一门。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在县城以上工作的城镇中学教师,必须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二个模块),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继续教育条件 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暂行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45学分学习要求,其中自学30学 分,参加业余培训、脱产培训、科研教改不少于15学分,一并提交《中小学教师教育登记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及上级行政部门要求 完成的继续教育内容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班主任等学生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职业中学教师1年以上)。 二、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0节以上(职中教师减少2节),班主任6节,校级领导至少担任一个教学班的学科教学工作。 教研员每年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的时间,县级不少于80天,市级不少于50天,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熟练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次以上学科小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初三年级或高三年级教学工作2年以上。 (二)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的研究。 (三)教研员协助推广教研成果,参与组织过教师培训工作或组织过教学经验交流会;教育技术教研员参与过教育技术软件的编制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四、教师每年承担一次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开设选修课或知识讲座,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须提交学校证明材料)。 五、参与培养、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第八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效果明显 (一)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生整体素质比较高。 (二)面向全体学生,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班风、学风,教书育人成绩比较突出,担任班主任的班级被评为校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班主任。 二、教学效果明显 (一)任教受学生欢迎,所教班级学生成绩有明显进步,及格率、优秀率在本年级处于较高水平。 (二)所教班级学生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或高中毕业会考、高考,学生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所教班级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明显提高,参加校级以上各类专业技能比赛获得较好成绩。 (三)每年承担的公开课、教学研究课效果较好。 三、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显著 (一)独立完成教育教学论文2篇。 (二)参加教育科学研究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果。 (三)非学科任课教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德育教师 面向全体学生,注意培养学生干部,转化后进生工作成效显著,学生犯罪率为零。所管班级被评为2次校级以上或1次镇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个人被评为校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德育先进工作者(以上各项均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 所教班级学生学习兴趣浓,教学效果好,学生学习成绩明显提高,或专业技能明显加强。 3、教研员(教育技术教师) 开展教科研(教育技术)活动成绩较突出,参与县级以上学科(教育技术)科研课题研究1项,或者推广优秀课题成果1项,并取得一定效果。积极参与培训 教学(教育技术)骨干的工作,在提高教师(教育技术人员)业务素质方面取得成绩。指导当地学科(教育技术)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教学、科研骨干。 4、校级领导 学校管理成绩突出,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第九条、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 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等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 (三)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市级”指地级市;“县级”指县、县级市、县级区。 (五)“德育教师”指分管德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政教主任、学校团委书记和其他担任德育工作的教师。 (六)“担任过班主任工作”确认方法: 1、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 2、年级组长、团队干部、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工作计算年限;担任副班主任不能计算为班主任年限。 3、图、音、体、劳技、教育技术等特殊学科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不能担任班主任的,凭学校证明,可减免担任班主任年限。 4、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七)“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组全体教师参加,并有教导处、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德育教师可举行德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