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建农业农村部。 2、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3、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4、 不再保留农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