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提问,触动了我的职场上曾经发生过类似的事。现在想想,倒是很感谢那段过程的,因为,通过此事的经历,我对回答你的提问,更加有信心和方法!
我理解(被迫离职)字面上的意思是指:公司违反《劳动法合同法》规定,以各种不正当方式威逼利诱员工,自行递交(辞职信),不愿承担赔偿金为目的行为。
如果你不是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屡教不改,对企业运营造成不良后果的恶劣人员,那么我会提醒你:
不要签《辞职同意书》,或者自行递交《离职申请》。
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你,而不是你随时就要被迫离开。这个月公司需要正常发放你薪水。
开始收集证据:考勤表、劳动合同,工作群的截图,绩效考核表,自己所从事工作内容、成绩等,工资流水、社保清单这些证明你一直在单位工作的举证。
跟公司协商赔偿,按照《劳动法》有相关赔偿标准(后面有《劳动合同法》相关条例参考)。
调岗降薪、外派、更换工作场所等手段,都属于擅自更改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恶意逼迫性质。
劳动者就可以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十七条规定是: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希望我认真的回复,能给予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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