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这就是双签字制度。
选人用人,责任重于泰山。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要求,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必须就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这一规定和要求,总结运用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一些地方探索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成功做法,紧扣组织推荐和考核评价关键环节,将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抓住了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的“牛鼻子”,具有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