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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

(1) 事故发生单位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程序和|时限的要求,是立即向法定的有关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2) 政府部门报告的程序。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却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3) 越级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訇告。

(4) 事故续报、补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事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i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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