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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申请单(工程没有结算前己多支付工程款,结算后可以要求退款吗)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程序,加强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纪律,明确各部门在合同价款结算支付中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及有关服务委托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二章 工程价款结算支付的依据与方式 第三条 合同价款结算支付管理的依据有: (1)国家、濮阳市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性文件。 (2)合同的约定,包括:结算形式、结算价格的认定、已完工程量的认定、预付款的支付与抵扣、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及支付、违约责任、其他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条款等。 第四条 除承包合同外,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资料为:

(一)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往来函件、承诺书、澄清函、谈判记录等; (二)经批准实施的施工图设计; (三)设计变更通知、签证、会议记录、会议备忘等有效文件; (四)其他与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方式: (一)工程进度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竣工后清算。 (二)工程支付一律采用银行支票转账或汇兑支付,不支付现金。 (三)工程价款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户名及账号,如收款单位要求改变收款户名、账号,必须出具盖有其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书面证明。 第三章 工程价款支付的程序 第六条 工程价款支付的一般程序: (一)承包人申报:由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将支付申请并附本次结算工程量证明材料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 (二)监理人审核:按照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对本期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及其价款进行审核; (三)工程部复核; (四)财务融资部复核;

(五)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 施工单位结算申请必须包括已完工程的工程量 请单和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及工程完成情况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为:本期预拔付的工程量是否属实,单价、形象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已完工程量是否遗留质量问题,预拔付工程款是否属实等。 第九条 财务融资部负责审核累计结算工程款、预付工 程款的扣回数、质量保证金累计数是否与账面一致,本期支付计算是否正确。若无问题,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四章 工程预付款 第十条 工程预付款应在工程合同签定后,施工单位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并提交了经我公司财务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后支付;如没有,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预付款经财务处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工程预付款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对未批准开工的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工程。 第五章 工程进度款支付 第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应反映下列主要指标:

(一)累计已完成合同价款; (二)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三)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四)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五)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手续 (一)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付款申请”及工程量清单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付款申请”等资料后,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工程量进行计量、计价及工程质量合格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我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然后报财务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时,要开具正式发票。

(四)财务部门定期将支付情况及时向工程部相关人员反馈和核对,确保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准确性、连续性。 第六章 工程变更价款调整与结算 第十五条 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 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七章 暂停结算 第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某一方为履行合同条款而发生争执或经济纠纷,或因意见分歧一时难以协商一致时,应及

时向双方主管部门反映,或申请仲裁机关仲裁,在此期间暂停办理工程价款支付手续。 第八章 竣工结算 第十八条 最后一次价款结算为竣工结算,竣工结算前须完成相应的清理。 竣工结算清理的主要内容: (一)预付款是否扣完; (二)质量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比例扣留; (三)合同执行过程中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四)合同规定的档案资料是否移交完整。 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有关约定,做到清楚明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真实。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审核,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并按进度付款程序报我公司审核。 第九章 索赔价款结算 第二十一条 合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第十章 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金,待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清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第十一章 工程结算支付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监理要严格执行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不得提前结算,不得高估冒算,并应妥善保管好计量、签证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用现金结算合同价款。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其所结算合同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的延伸审计、监督检查或稽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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