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办法两清单”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意识形态工作重要论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中共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部署的重要支撑,是做好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县、生态宜居美丽献县的重要保障,对于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垒头乡党委就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三办法两清单”进行了专题研究,明确要求要坚决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市委和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四种意识”,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把握方向、指导工作、督促检查、队伍建设等重要责任,特别是党委书记要带头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带头关注主流媒体声音、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倾向。同时,乡党委将按照“三纳入”“四一同”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问责制,以刚性约束推动工作落实。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切实改进和完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依据《河北省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沧州市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党委按照意识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办法对班子成员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由纪检部门组成督查组自查,结合日常工作对班子成员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四条 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组织开展社会宣传和对外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和互联网宣传管理、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推动文化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重视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队伍建设及经费保障等情况。
第五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方式及步骤
(一)自查自评。乡党委对上一年度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
(二)评议打分。乡宣传、组织部门会同办公室根据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情况,结合日常工作进行评议打分。
(三)抽查测评。乡纪检、宣传、组织部门根据意识形态工作开展情况,对班子成员进行抽查。
(四)综合评价。乡党委对办公室汇总的评议打分和抽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核结果经乡党委研究同意后,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干部,在提拔任职上、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向乡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乡党委负责督促指导存在突出问题的限期整改时限。对于出现《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委、乡党委相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垒头乡
落实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具体化全覆盖,确保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依据《河北省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沧州市落实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常态化监督办法》和《献县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有关要求,重点对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工作部门等不同领域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检查。
第三条 明确《垒头乡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清单》,对监督重点进行逐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并根据工作实际每半年向县委宣传部报告一次。
第四条 由乡党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每年年底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梳理,形成报告上报县委。
第五条 由乡纪检部门牵头组成暗访组,开展暗访抽查。通过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干部群众对党委意识形态工作总体评价。暗访抽查不得干扰和影响基层正常工作。
第六条 按照多领域、全覆盖的原则,面向学校、农村、社区、企业等不同领域,聘请政治坚定、理论素养高的党员作为社会舆情观察员,积极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校师生等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搜集我乡意识形态领域新情况新动向,监督社会思潮,定期上报宣传部门,为做好意识形态领域分析研判提供支持。
第七条 由乡宣传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县新闻媒体、网信等部门组织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重点监控,主要包括:对意识形态工作重大决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对重点事件的防控监督,对重点群体活动的监管监督,对重点人物言行的监控监督,对意识形态工作关键岗位和重要环节的监督,对重要时间节点社会舆情的监督,对意识形态领域易发的“风险点”、内部管理的“薄弱点”的监督。
第八条 对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进行阅评和监听监看,监督内容,把控导向,及时发现和处置苗头性倾向。
第九条 办公室要用好公众号和媒体平台,严格落实新闻采编有关规定,细化采访、编辑、审稿、签发程序,避免出现违规报道。重大突发事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报道,由党委宣传部门统筹把控口径,避免引发不良炒作。
第十条 办公室要做好涉及乡域内的网络舆情监管分析工作,对论坛、博客、微博、微信、手机报、移动新闻客户端等具有新闻舆论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业务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互联网行业党建工作,增强网站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健全社会组织、宗教组织监管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各类讲座论坛、思想理论课和各类非政府组织、社团、宗教场所的舆情动态管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及时汇总相关舆情信息。
第十二条 各部门和各村宣传员应当及时上报意识形态领域监督情况,由乡宣传部门汇总,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意识形态领域综合分析研判,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将有关信息送交有关责任部门,由相关责任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由乡宣传部门提出问责建议,由党委、纪委实施问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抓早抓小、信息灵通,预防为主、常抓不懈,遵守纪律、严格保密,周密部署、综合施策,做到早发现、早研判、早应对、早处置。按照积极稳妥、内紧外松、谋略应对、不留隐患的处置原则,科学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第三条 乡党委设立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指挥长,党委副书记任副指挥长,宣传、组织、文化、司法、综治、统战等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开展,指挥部设在党政办公室。
第四条 垒头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乡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指挥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做好跟踪决策。
(三)对处置过程中出现失职、渎职的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
第五条 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控工作在乡党委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形成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一)宣传委员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统筹协调。及时搜集、研判突发事件进展情况,为决策提供支持。加强对新闻媒体单位和出版印刷行业的管理,做好舆论引导和打击非法印刷反动宣传品工作。组建意识形态工作专家库,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二)综治办负责定期分析预测,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意识形态方面重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妥善措施处置化解,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办公室负责相关网上舆情监看、引导、应对、处置工作。向县网信办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四)综治办负责及时将情报信息和上级有关部门指令上报指挥部。必要时成立专案组跟踪督办。对敏感人物聚集性、行动性活动及时谋略阻止,对非法活动依法制止。负责监控搜集热点敏感动态和情报倍息,掌握重点群体、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动向,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五)宣传委员负责加强对社科理论界研讨会、报告会、论坛的管理,防止“杂音”“噪音”。做好所属系统涉事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
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应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同时积极争取对口上级部门指导支持。
第六条 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运行机制:
(一)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切实加强敏感信息的研判预警工作,建立健全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风险研判、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对可能在辖区内或发生在辖区外可能在本辖区引发连锁反应的意识形态领域事件进行预测预警。派出所、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密切关注辖区内外、网上网下敏感信息的搜集、汇总、研判,有针对性地了解社情民意,滚动排查可能影响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的各类风险隐患,做到信息灵通,及时预判预警预防。
(二)发现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能及时搜集有关信患,随时上报有关动态。
(三)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当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情况报告后,提出应急处置初步意见和建议。指挥部统筹协调,及时召开指挥部会议对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工作部署,各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工作,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进展情况。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负责人或涉事村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在此基础上,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 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意识形态领域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