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开发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扩大我市学前教育规模,增加我市学前教育优质资源供给,提高我市学前教育教育教学质量,经征求各县区教育局的修改意见,我局修订了《南宁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和《南宁市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评估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各县区要把贯彻实施《标准》作为本县区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工作切实抓好,《标准》是全面提升我市学前教育办学水平,指导幼儿园科学实施素质教育的指导性文件,各县区要组织幼教行政干部、教研员、幼儿园举办单位的有关人员、园长、教师认真学习,全面理解把握《标准》内涵,用《标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要向社会、家长宣传《标准》基本要求,达成共识。
二、规范程序,明确申报要求。
(一)幼儿园自评。(1)幼儿园成立由园长任组长的评估小组,领导和组织全园教职工做好自评工作;(2)在全体教职工中对评估验收进行宣传动员,使教职工明确评估验收示范幼儿园的意义,积极主动配合验收工作;(3)以自评小组成员为主,根据《标准》汇齐评估所需资料;(4)自评小组成员根据验收标准,逐项自评,作出结论,交教代会或全体教师讨论通过;(5)写出自评报告和填好各类表格资料;(6)凡自评总分达到800分以上的幼儿园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并交自查自检报告和有关表格。幼儿园自评和申报工作每年6月底前完成。
(二)县区核查。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核查小组,核查小组由部分县区分管基础教育的教育局领导、督导室主任、基础教育股长、幼教干部和幼儿园园长组成,按照听(听汇报)、看(现场观察)、查(检查实物)、谈(座谈会、访谈)等评价方法,负责对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估。县区核查的主要任务是对幼儿园自评的结论作鉴定,了解自评工作的深广度,检查自评结论的事实依据,判断自评结论的可信度,对照《标准》提出整改建议。核查结束之后,要写出核查报告。凡核查总分达到800分以上的,向我局申请确认。各县区教育局审查后,于每年7月底前将申报幼儿园的名单、核查报告、申报幼儿园的有关材料(各一式三份)报我局基础教育科。
(三)市评估验收确认。经县区核查,基本具备验收确认条件的,由我局组织专家小组,对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结果达标的,确认为南宁市示范幼儿园或南宁市示范性乡(镇)中心幼儿园,并统一颁发牌匾。
三、广泛动员,努力扩大我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委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广泛动员,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积极申报评估验收,每年至少创建两所示范性幼儿园(公办、民办各1所),为扩大我市优质学前教育资源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