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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什么规定)

第一条为了依法维护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村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数较多的村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三条村民代表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四条从村民中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和住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是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所在村村民代表会议,并享有本办法规定的村民代表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村民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推选,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和人口多少按照便于联系的原则,每五至十五户推选产生一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有少数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少数民族的代表。

第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讨论决定,并分配到村民小组。

村民小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产生的村民代表名额不足三人时,应当推选三人。

第六条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在群众中有一定威望,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热心为村民服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可以被推选为村民代表。

第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完成后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八条村民小组组长为本小组村民代表联络人,负责联络召集村民代表,研究本村民小组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条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经所在村民小组推选后,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村民代表任期内的罢免和补选,按原推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的职责:

(一)向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反映意见和要求;

(二)向本村民小组内的村民传达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并带头贯彻实施;

(三)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补选的建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六)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村规民约;

(七)带领本村民小组内村民积极完成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下达的各项任务;

(八)带头勤劳致富,帮助所固定联系村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九)协助调解所在村民小组发生的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第十三条村民代表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期间,可以享受误工补贴。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代表进行培训,提高村民代表的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认为必要,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定:

(一)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本村公共事务问题、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要求;

(四)补选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但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通过;

(五)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本村土地、山林、水利资源及村办企业的经营方式及利益分配办法;

(七)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村办企业的经济活动;

(八)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全体村民筹资筹劳兴办公益事业的“一事一议”方案;

(九)基本农田的保护方案和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十)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

(十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固定补贴及误工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十二)本村新农村建设示范点选点方案、村庄整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十三)本村新农村建设拆迁方案及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

(十四)本村日常公共事务长效管理机制;

(十五)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或者村民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规定;

(二)符合国家政策;

(三)符合本村实行村民自治的实际。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将准备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于会议召开的二天前书面通知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并通过村务公开栏、广播等形式告示全体村民;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应当及时与本村民小组内村民就会议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意见,并填写意见和建议登记表;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出席会议时,应当如实反映村民的意见。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委员会应当将上次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予以报告。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向村民公布。有三分之一以上具有选举资格的村民联名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复议;经过复议仍维持原议的,全体村民应当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可以邀请乡(镇)人民政府派员列席村民代表会议。列席人员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推选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3人或5人组成,设组长1人。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及其成员应当热爱集体,公道正派,有一定议事能力,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本村需要公开的村务内容并督促及时公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收集村务公开的群众意见并向村民委员会反馈,督促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见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由3人或5人组成,设组长1人。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民主理财监督小组负责对本村集体财务活动进行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有权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当事人对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委托村民理财监督小组查阅、审核账目,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第二十五条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监督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经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财务开支的事项,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统一部署,加强检查和督促,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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