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2007年8月10日颁布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属于一级地类,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这些土地是不能办理出让和抵押的!如需转让,需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改变土地规划用途,才可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