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监管服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服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云南省内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的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和运输、爆破作业项目许可、爆破作业活动备案、爆破作业施工等公共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