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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关键字:广东 / 广东省 / 安全生产 / 条例 / 非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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