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贰份(原件)
2、立项批文和投资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
4、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施工条件(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中标通知书或洽谈确认单
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原件)
8、资金证明(原件);
9、质量监督委托书
10、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
11、监理合同及监理企业资质证、营业执照、本工程监理人员名单、证书复印件、联系电话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1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的“三类人员”证书原件;
13、施工组织设计(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名册)
14、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手册、联系电话
15、图纸审查批准书和审查合格全套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原件)
16、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承诺书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预付情况和支付计划证明(加盖建设、施工单位公章。原件)
18、外地施工(监理)企业提供进金登记备案表
19、提交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
20、法律法规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印章并同时提交原件,原件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现场踏勘
四、办理结果
1、对准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在10日内将许可证书送达申请人。
2、对不予许可的,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注:申请人可变更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