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是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的住宅房屋;
2、必须是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的单元式住宅;
3、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以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意见,也就是说无法办理加装电梯工作。
4、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住宅均可按要求进行加装电梯工作。
加装电梯工作的原则是“业主主体、政府引导、依法依规、建管并重”,业主作为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采取民主协商的形式,充分尊重各方意愿,提出兼顾各方利益的加装电梯方案,得到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该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如果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需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也就是俗称的“双超三分之二”。能达到这个要求的,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加装电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