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平行检测比例是3%。关于水利工程监理平行检测是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6.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10%。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平行检验的实施由项目监理机构独立进行,依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对被检验项目自行作出判断的检查验收。
它是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的两次检查验收。
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监理人员对承包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评定,不能完全依据承包商报的数据来签认。
工程质量的结论应该是监理机构在“平行检验”复核后,在验证数据正确的基础上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