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总公司和分公司在同一县或市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调入货物
总公司: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
贷:库存商品
分公司:
借:库存商品
贷:内部往来
2、每月分公司提供与总公司各项往来余额等与总公司往来的数据。
3、分公司要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