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指定的办理地点提出申请,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2、城管局收到材料后在承诺时间内完成受理、初审(现场勘查)、审核、决定工作,规定时限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3、城管局作出决定后,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和证件。
申请材料
申请人(建设、拆除单位)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一)提交详细的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方案并填写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1、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地址;
2、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3、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4、减量化措施、现场分类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5、处置场所名称。
6、拆除工程项目方案除前款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拆除步骤、程序、方法。
(二)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留存复印件);
(三)提交建设(拆除)单位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理场签订的处置合同,建筑垃圾需直接利用的提供利用单位的协议(留存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