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报酬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800元。
二、劳务报酬的个人所税计算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每次收入额*(1-20%)*20%
(3) 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的不同:
1、 计税期限不同
工资薪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取得方式,以月为期限计量。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税,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税;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 减除费用的标准不同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规定的普通适用的减除费用的标准为每月2000元。但是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纳税人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法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每月再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共减除费用4800元)
劳务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3、适用税率不同
劳务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对一次收入畸高的,规定在适用20%税率征税的基础上,实行超额累进加成征税的办法。即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对超过50000元的部分,按应纳税额加征十成,这等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和超过50000元的部分,分别适用30%和40%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