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协调机制。县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积极发挥作用,全力开展创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形成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的合力。
二是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把创建工作纳入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逐级细化量化目标任务,确保了创建目标责任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
县财政每年解决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费2万元、民族团结示范县创建经费10万元,保证了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是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领导责任机制。
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五是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监督检查机制。
定期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和调研,推动了创建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