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报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人员,学历、聘任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条 中小学三级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能够较好完成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