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性质方面,是地方国营和集体经济共存的关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农商银行,由于资金结构或成分,相对于信用社有一定的变化。亦与其原信用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相比,两者虽有差别,但都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同属国家法律保护的金融制度。
在两个金融单位之间,是“母体裂变”关系。
①、各地信用合作社,已经陆续有70岁以上的年龄了。她是从解放初期,以“三农”服务为主体对象,而发展壮大的金融机构。从乡镇信用社所在位置、业务辐射范围看,虽有一定的固定性和稳定性。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亦需通过改革产生裂变,实现更好的未来。
②、农商银行的组建,既含有信用社的“基因”,也具有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气息”。通过改革“裂变”为新型企业,亦不再是“原地踏步”,即可走出乡镇,向省内“大都市”延伸迈进。凭借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综合实力,有益于在竞争中继续发展壮大,增强抗拒不良资金的风险能力,成为新型的现代企业。
在金融业务方面,既是城乡“兄弟”或“伙伴”关系,也是竞争对手的关系。农村信用社与农商银行,虽然说所处的位置不同,但同样都是以经营货币,力争效益更大化为目的的金融企业。亦可称为是同行业的姊妹与兄弟。但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亦是对手关系。
在经营管理与核算方面是各自独立的关系;这种关系有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避免“大锅饭”的某种弊病。适宜于在市场竞争中,增强企业“体质”与生存活力。
在企业主体责任方面,是互不相干的两大企业法人关系。但这种关系在市场运行中,亦有利于发挥各自的经营管理优势,避免某些不利因素,而扬长避短,助力比翼双飞。
在企业管理方面,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关系。信用合作社与农商银行,没有相互依存的利益关系。都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政策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行管理、自负盈亏和独立担责…,亦为有限责任。
简言之,从服务区域与经济布局…来看,亦是城市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换句话说也是“蓄水池”与“蓄水池”的作用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