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超执行标的金额而查封巨额财产,前后分别查封的有南充市顺庆区周家坝1-2地块土地、南部县城“博泰国际”在建工程、南部县城振兴街金山角小区商品房、南部县城幸福大道西延线南侧土地、南部县城金葫路原德仁中学土地、南部县城原就业局、社保局房屋及土地。还有,在借款后,鸿鑫公司与南充市公证处采取欺骗借款人的手段,并在公证程序违法等情况下,获得强制执行公证文书。随后,遂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