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减少我市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切实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属地负责、部门尽责、污染者担责”的原则,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突破,开展石化、化工、涂装、包装印刷、木业、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等6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7年底,完成17家石化企业的“泄漏检测与修复”建设,推进全市重点企业的VOCs污染治理,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2018年底,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二、工作步骤
(一)2017年6月底前,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我市VOCs污染源底数,掌握企业基本状况,完善清单。
(二)2017年底前,完成17家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建设,全面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实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三)2018年底前,形成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及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新、改、扩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落实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淘汰落后产能、产品。
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严禁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牵头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海关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要按照进出口相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