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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社会用字的有关规定及对书法用字的特殊规定)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对书法等艺术作品,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七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异体字;

  (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

  (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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