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水源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确定的管理单位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住房建设、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监管,落实日常管理责任,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查处影响水源安全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建设和保护水源涵养林,引导农业生产者科学施用化肥、农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并通过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用材林、经济林等调整为生态公益林。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源地安全评估制度,有计划的组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居民外迁,防止饮用水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尚未外迁的,应当采取措施对生活垃圾和污水进行收集处理。


城市、集镇、重点开发区应当加强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证应急饮用水供应。


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向社会公告实施。


第二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补偿制度,根据跨界断面水质监测结果科学确定补偿标准,通过资金补偿、区域协作等方式,实现水资源保护效益共享、合作共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海河流咸潮上溯监测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现咸潮上溯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调水、禁止采砂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层开采、采补平衡的原则,符合规划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位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三条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拟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封闭并予以补偿。

关键字:管理条例 / 福建省 / 保护区 / 水源 / 饮用 / 水源地 / 
简单背景图片大全(有什么简单的头像推荐吗) 南方电视台卫星频道(深圳卫视,广东卫视,南方卫视等卫星频道 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空置费如何) 二级教师职称个人工作总结(教师二级职称需要哪些材料,比如公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9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签收确认单(菜鸟裹裹怎么确认签收) 18岁以上的身份证号码最新(我急需18岁成年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名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注册公司资本该填多少,最低多少 运动会文案(运动会文案短句干净温柔) 四年级数学上册第二单元测试卷(四年级数学上册第二单元的知识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