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前置许可(指各类法定的前置审批手续或许可证),并依法领取相关证、照;(二)有与经营规模相一致的经营场所;(三)开业已满二个会计年度,无经营性亏损,经济效益较好;(四)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第九条申报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企业应是连续二年以上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规模一般应在中型以上。
第十条 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各类行政许可的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给申报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四)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机构和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人员相关文件复印件;(六)企业信用信息评价表;(七)本企业上两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八)申报上一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提交已经认定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复印件;(九)认定机关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