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共规定了八项原则,即可靠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可理解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
可靠性原则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在会计实务中,有些数据只能根据会计人员的经验和对未来的预计予以计算。会计工作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因此,提供会计信息应该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中坚持可靠性原则,就是要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重要性原则
对于重要的交易或事项,应当单独、详细地反映;对于不具重要性、不会导致投资者等有关各方决策失误或误解的交易或事项,可以合并、粗略地反映,以节省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
谨慎性原则
在资产计价及损益确定时,如果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或金额可供选择,则应当选择能使本期净资产和利润较低的方法或金额。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被视为重大会计差错,需要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及时性
信息的报告如果不适当的拖延,就可能失去其相关性,过时的信息其效用也会降低。按及时性的要求,企业要及时收集会计信息,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在本期内进行,财务会计报告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出。
及时性要求可能会影响到可靠性要求。过于强调及时性,可能会使某些信息的提供缺乏扎实的基础,可靠性有可能降低。企业需要在及时性与可靠性之间做出权衡,以期最大限度地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