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上没有冲突,两者本身应用环境不同,并不会发生重叠使用的情况,比如合同签订时,计价方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很明显就是清单计价的产物,这时候计算就采用清单规则,而对清单项组价或合同本身要求定额计价等情况采用定额计价,总的来说,你要分清两者的应用环境就不会有疑问了,最重要的是尊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