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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企分流人员安置补偿标准)

企业改革改制中职工安置补偿标准,加快企业改革改制步伐,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企业改革改制的范围和职工安置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企业改革改制是指国有企业进行经济所有制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包括破产、兼并联合、分立、主辅分离、出售、转让、拍卖、股份制改造等。


(二)企业改革改制应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依法依规进行的原则;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改革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重的原则。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措施不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改革改制程序。


(三)企业改革改制前,应根据政策规定和企业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预案。职工分流安置预案包括职工安置去向、再就业措施、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内容。


职工安置预案的制定及实施要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置于职工民主监督和政府依法监管之下,广泛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破产预案报市企改办预审,并由市企改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后,市企改办正式批复。劳动、财政、国土等部门根据市改办批复内容按照其职责和分工,对企业职工安置补偿、股权设置、资产处置、划拨土地处置等项目分别进行审核、批复。


二、职工安置补偿的对象及计算办法


(一)职工提前退休、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计算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破产企业以人民法院正式宣告破产之日止,改制企业以市企改办下达改制批文后的三个月止。


(二)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符合政策并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三)职工提前退休的范围和待遇计算办法。


1、市属纺织企业职工比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劳社印发[1998]6号文件,结合郴政办发[2003]76、77号文件精神享受提前退休政策,即在纺织车间工作岗位上工作年满10年,且工龄满20年,以及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提前退休。


2、破产企业特殊工种退化比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提前10年办理退休。其条件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或从事井下、高温、低温工作累计满9年以上,或从事对身体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10年(男50周岁、女40周岁)办理退休。已置换身份,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不再办理提前退休。


3、改革改制企业中47周岁以前已经下岗或者已调到工人岗位3年以上的女管理人员(女干部),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企业改制和破产时可视同工人,并可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4、破产重组或股份制改造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或女职工工龄满25年、男职工工龄满30年以上的下岗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意愿,实行内部退养,达到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其提留的经济补偿金留改制后的企业,用于给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湘政发[1995]19号、市政发[2003] 39号文件精神)。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由本人自愿,企业同意,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发给职工的养老保险金或养老保险费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郴市劳[2001]26号文件精神)。


5、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计算。对未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2001]26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除外),其基本养老金按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幅度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提前退休年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劳社部发[1998]6号、国企兼办[2003]33号文件精神)。


(四)凡经批准改革改制的企业职工都应与原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改制时,职工可自由选择去向,在同等条件下,改制后的单位应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并依法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破产重组或改制企业录用的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自愿的原则,可作为企业对职工人的负债,分期分批还本付息,也可以转为个人股份。


(五)企业改革改制,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基本补偿金和工龄补偿金两部分组成。具体标准为:


1、基本补偿金:企业根据净资产情况可适当安排一定的补偿基数。凡企业资产(含划拨土地,下同)变现后职工安置费有缺口,且需要政府兜底解决的企业,补偿基数不得高于3000元/人,职工安置费用不需政府兜底的企业,补偿基数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5000元/人。基本补偿金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挂钩,凡无特殊原因(如未接到通知等)不按企业规定的时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取消基本补偿金,只按国家政策制定发给工龄补偿金。


2、职工工龄补偿金:工龄补偿金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即工龄10年(含10年)以内的,每1年付给1.5个月相当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10年至20.5年的,每增加1年付给2个月相当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20.5年以上的,每年工龄给予适当补偿:①企业自筹资金能解决职工安置补偿,不需政府兜底的企业,每年工龄付给1个月不高于本市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②企业自筹资金安置职工有缺口,需政府兜底的企业,每年工龄付给不高于500元的补偿金;③职工工龄计算到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3、对原签订协议停薪留职、“两不找”、放长假、内退、挂靠等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终止有关协议,视同在岗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并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


对按上述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偿的,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家庭纯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


4、对原企业因公致残人员(含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实行分级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补偿,其中1-4级的,作退休处理,不予补偿;5-10级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发给相当于本人6-16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中5级的16个月、6级的14个月、7级的12个月、8级的10个月、9级的8个月、10级的6个月。伤残护理费,经鉴定确需护理,依照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提10年一次性发给。


三、企业改革改制应清偿和提留的费用


(一)清偿费用及挂账的处理方法


1、拖欠的职工工资、生活费、集资款、医疗费。


2、欠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费。


3、破产企业在次产变现后,必须足额补缴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本息。补缴养老保险统筹部分欠款确有困难的,缺口部分经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4、破产企业符合郴政办发[2003]77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一次性缴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和养老金的确有困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其提前退休年限应缴纳的养老金和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实行减半缴纳,减半缴纳后的余欠部分由政挂账处理。


5、改制企业中生产和经营处于停产半停产,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和生活费的困难企业,在补足欠缴的职工个人账户的本息部分后,其统筹部分由财政挂账处理。


6、核销、挂账的处理程序


①符合核销和挂账的困难企业须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呈送书面申请。


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由企业填报《改制企业申请养老保险费缓交挂账审批表》成《破产企业申请养老保险费核销兜底审批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企业改革改制应提留的有关费用


1、破产改制企业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职工因公致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护理费。


3、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①离休人员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每人44000元的标准缴纳;


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当地上年度离休人员平均医疗费每人提留10年;


③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按1万元标准提留,大病互助费按每人每年80元(单位缴纳40元、个人缴纳40元)计算10年;


上述提留的费用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


4、因公死亡人员的抚恤费。抚恤对象:①祖父、父亲(包括养父、继父)、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②祖母、母亲(包括养母、继母)、妻年满45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子女、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尚在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学习的。


抚恤费标准:因公死亡抚恤对象,配偶为本人标准工资的40%,其它抚恤对象每人30%,最高不超过本人的标准工资,也可一次性提取。配偶、父母从现年龄计算到75周岁,抚恤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75周岁以上一律按5年计算。子女、孙子女、弟妹从现年龄计算到18周岁。


原企业已对上述死亡职工家属发给一次性补偿的除外。


已参保单位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由企业养老保险处在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支付,企业不再提取。未参加单位按原规定提取和支付。


5、1962年精简下放回乡并仍在企业拿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现在实际支付给本人的标准,按10年计算一次性提足。


6、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达不达病退年龄的癌症、精神病、严重肾衰、瘫痪、1-6级非因公致残人员,可按4万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提足。


7、关闭破产期间职工的生活费提取,按当地下岗职工生活的标准提取,期限从法院宣布破产之日顺延6个月。


8、离休人员非统筹项目的提留。


离休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提留10年。


9、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除劳动合同申请自谋职业的,可增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10、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按以下标准的50%计提10年:全国劳模每人每年800元、省部级劳模600元、市级劳模360元,交养老保险机构发放。


11、改革改制企业职工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按每月10元的标准提留至14岁,夫妻双方有工作单位的各负担50%,一方有单位的,由有单位的一方一次性发给本人。


12、破产关闭企业和改制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档案交市劳动会保障局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管理。管理费按每年每人60元的标准缴纳。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3、破产关闭企业档案管理费按每人60元的标准提留交企业档案接收部门。


14、企业破产关闭后,退休人员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全部移交社区服务机构管理,服务费按每户100元计提。


15、改革改制企业职工用水、用电尚未分表到户的,按郴政办发[2003]76、77号文件规定提留,其改造费由企业、职工各负担50%。


四、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一)企业改革改制后,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保手续,职工个人不论是否实现再就业,都应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与此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职工置换身份后,应填报《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核表》,其中安置走人的凭此表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有关待遇。此表进入本人档案作为以后不再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用的凭证。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终身只能领取一次,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在新的企业再就业时,如遇破产改制,其安置办法只能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办法处理,其补偿工龄只能从职工再就业进入新的企业算起。


五、服务措施


(一)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为企业改革改制设立专门的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受理改革改制企业的业务申请、咨询、投诉等,及时将所涉业务办理终结,并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抓。


(二)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到职工安置、职工就业、劳动关系解除、签订、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股份安置、资产处置、划分土地处置等,各有关部门应设服务企业改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主动下企业现场办公,解决问题。所涉项目审核、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三)对已参加失业保险但未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安置补偿的改革改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直接进入第二条保障线,即由失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其生活费,还有困难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协助职工进入第三条保障线,即城市低保。


(四)各社区管理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辖区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六、企业破产改制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和审核程序


(一)破产改制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基本内容


1、企业的基本情况


①企业概况:包括企业性质、地址、企业的创建及变迁情况、法定代表人和法人注册号。


②企业人员情况:包括职工总数,其中在职人数、退休人数。在职职工全民所有制工人数、合同制职工人人数、混岗集体工人数。


③企业资产、负债及经营情况。


2、安置经费来源情况


①资产情况;


②资产、土地评估变现情况;


③其它来源。


3、职工安置情况


①职工安置途径,包括退休(提前退休)、内退、一次性补偿。


②安置费用的提取,包括清偿费用、一次性提留的安置费用。


4、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措施


①资产重组安置;


②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


③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④其它途径安置


(二)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的审核程序


凡企业改革改制,包括兼并联合、主辅分离、改组、改造、事业改企业等涉及的职工劳动关系调整,需要进行职工分流安置并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提留经费的,必须根据市企改办的批复做好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并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同意。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应包含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内容。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市企改办的批复进行严格审核。其审核的程序是:


1、企业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审核书面申请时,要提供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关闭破产、改制总方案的批复和“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初稿)”。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破改办在接到“职工分流安置方案”5个工作日内,要组织劳动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对企业职工的伤、病、残人员的劳动能力,进行认定和等级鉴定,对提前退休人员的档案进行审核。


3、上述工作结束后,破改办根据市企改办批复,组织人员企业对“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提留的安置费用,逐项进行审核。


4、破改办根据审核情况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签发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核准意见函并转发企业。


5、企业在接到核准意见函后,要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劳动关系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劳动关系的鉴证。同时向破改办报送《国有企业分流安置职工审核表》(附件三)。


6、整个安置程序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对置资料进行装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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