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应按上述的四大类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