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首先,这是由无线电频谱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全世界平等共享的自然资源,其传播不受行政区域和国界的限制,又具有易受干扰的特性,因而要使无线电频谱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维护良好的空中电波秩序,必然需要从国家层面进行统一控制和管理。
其次,无线电频谱资源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其有限性日益凸现。随着各种无线电技术与应用层出不穷,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急剧膨胀,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稀缺程度不断加大。
因此,需要以国家的公权力统筹规划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协调、解决频谱资源供需之间的矛盾。
总之,国家只有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管理,才能更好地协调各方用频需求,确保用频安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利用。任何侵犯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为,都是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在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所有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