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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在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发生了劳动争议怎么办)

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正式职工,因超编调动造成的“非在编”,或者因机构整合造成的人员多于编制、部分人员“非在编”,或者因控编制减编,单位编制减少造成的“非在编”。这类“非在编”人员,是单位的正式职工,只是因违规调动或者机构改革,造成的暂时性不能使用编制。可以通过调剂增加编制、调整到有空编的单位、在原单位等待自然减员空缺编制等三种方式,解决编制使用问题。这类人员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范调处,或者交由纪委、检察部门调查处理。

还有一种不能使用编制的人员,是指事业单位的人事代理、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这类人员属于编外人员,不能使用事业编制。在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以《劳动合同法》为争议解决问题的主要依据。编外员工首先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处,如果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人社局下属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解决劳动争议。属于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的,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举报;社保费用问题,可以向社保部门申诉;住房公积金问题,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诉。这些专业机构,都是对应监督管理相应的专业问题,不需要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以解决问题。

关键字:企业 / 条例 / 处理 / 劳动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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